高处作业吊篮生产企业资质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制造企业生产资质评审的目的是:通过开展吊篮行业第三方评估,来加强社会的客观监督,防止不具备生产条件的制造企业盲目生产;防止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吊篮产品进入市场;最大限度地降低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吊篮施工安全事故。为了规范吊篮制造企业生产资质评审工作,特编制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仅适用于吊篮制造企业的生产资质评审。
第三条 资质评审内容:
1、评估企业生产的吊篮产品的性能、质量、安全性和可靠性;
2、评估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3、评估企业必备的加工、制造和检验、试验等基本条件。
第二章 资质评审条件
第四条 企业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五条 吊篮产品必须通过型式检验合格。型式检验必须由具有省级及以上计量认证资格证书的吊篮专业检测机构进行,并且出具《检验报告》。
第六条 企业近三年无因吊篮产品性能或制造质量造成人员重大伤亡安全事故。
第七条 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生产条件:
1、 企业经营规模:
注册资金200万元(含)以上;
2、生产场地条件:
⑴ 总面积:2000平米(含)以上;
⑵ 车间厂房:1000平米(含)以上;
⑶ 库房:500平米(含)以上;
⑷ 办公用房:200平米(含)以上。
3、企业人员结构及基本要求:
⑴ 技术负责人1名。具有机电类专业高级职称,从事本行业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工作经历;或具有机电类专业中级职称,从事本行业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工作经历。
⑵ 专业技术人员5名(含)以上。其中,具有机电类专业中级职称者2名(含)以上。
⑶ 专职质量检验员3名(含)以上。具有高中(含)以上学历,且具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出具的任命书。
⑷ 技术工人30名(含)以上。其中,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电工2名(含)以上;电(气)焊工6名(含)以上。
4、生产加工设备及检验、试验设备(仪器)条件:
⑴ 机加工设备:
车、铣、刨、磨、钻(不含台钻)、镗、插床等10台(含)以上;外包加工件占50%以上的企业,车、铣(或刨)、钻床(不含台钻)各1台(含)以上;上述设备必须完好,符合相应的加工精度要求;
⑵ 结构加工设备:
电焊机、切割设备、剪板机、折弯机、冲床、压力机等10台(含)以上;上述设备必须完好;
⑶ 检验、试验设备:
应具备关键部件(提升机、安全锁等)专用检测设备和整机出厂检测设备(升降行程不小于5m);
⑷ 检验仪器仪表:
应具备声级计、点温计、转速表、百分表、秒表、兆欧(摇)表、万用表、钳型电流表、游标卡尺、千分尺、塞尺、力矩扳手等,并且须经法定计量鉴定机构检定,在有效期内使用。
第八条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企业应建立健全下列规章制度,并有效管理与运行:
⑴ 质量、技术与工艺文件控制制度;
⑵ 产品质量控制制度;
⑶ 采购管理制度;
⑷ 外协(外包)加工件质量控制制度(整部件外包加工的企业,应具有完备的部件质量控制管理办法);
⑸ 产品检验管理制度(包括不良品的管理办法);
⑹ 设备、仪器、工装夹具及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⑺ 产品售后服务管理制度。
2、生产过程管理应符合下列条件:
⑴ 产品图样完整、齐全、统一,签字署名真实、齐全;
⑵ 工艺文件完备,能有效指导批量生产;
⑶ 工装夹具配套,能满足批量加工的质量要求;
⑷ 各工序依据产品图样或工艺文件进行加工;
⑸ 工序间的流转严格按工艺流程执行,工序检验记录和标识齐全;
⑹ 批量加工的零件,具有首件检验记录和标识;
⑺ 投入使用的工装夹具和量具必须在有效校验或检定期内;
⑻ 不良品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办理返修、回用或报废手续,且记录和标识齐全;
⑼ 进入装配阶段的零、配、部件,必须是经检验合格的;外购件必须具有合格证;外协(外包)加工件,必须是经过进厂检验合格的零部件;
⑽ 必须严格按照装配工艺文件的规定进行部件和整机装配;对具有定量技术要求或隐蔽部位的装配,必须经装配过程检验员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装配;
⑾ 部件装配完成后,须经检验合格,方可进行整机装配;
⑿ 整机装配完成后,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产品出厂检验项目、方法及要求进行严格的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的产品,方可签发《产品出厂合格证书》。
3、产品售后服务应满足下列条件:
⑴ 具有完备的产品售后服机构,并且有效运行;
⑵ 建立详细的用户服务档案;
⑶ 建立用户质量信息跟踪、反馈系统。
第三章 资质评定程序
第九条 企业申报
1、企业自愿申报。
2、申报企业须如实填写《高处作业吊篮制造企业生产资质审批表》。
3、申报企业将《高处作业吊篮制造企业生产资质审批表》及企业基本条件的证明材料和管理制度汇编后一式二份报到本院综合办公室。
第十条 资料预审
1、综合办公室收到申报企业的《高处作业吊篮制造企业生产资质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后,进行资料完整性预审。
2、资料预审通过后,由综合办公室在本院专家库中抽取1~2名专家,与申报企业所在地建筑工程安监部门选派的1~2名专家,共同组成3人资质评审组,及时进行现场评审。
第十一条 现场评审
1、现场评审时间1~2个工作日。
2、现场评审主要内容:
⑴ 查看资料原件,核查各项证明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
⑵ 考察企业基本条件;
⑶ 验证企业场地、设备和设施条件;
⑷ 考核企业组织机构及人员素质情况;
⑸ 考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查验原始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⑹ 检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与执行情况。
3、现场评审后,由资质评审组根据现场评审情况,填写《现场评审报告》,且对报告的真实性和公证性负责。
第十二条 评审结论
1、由本院专家委员会依据资质评审条件,结合《现场评审报告》,确定评审结论。评审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
2、对评审合格的企业,由高空机械工程技术研究院颁发《高处作业吊篮制造企业生产资质证书》。
3、对评审基本合格的企业,由专家委员会提出整改意见,限期三个月内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映证资料。由专家委员会视情况决定采取资料确认或现场确认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审核确认。经审核确认合格后,由高空机械工程技术研究院颁发《高处作业吊篮制造企业生产资质证书》。
4、对评审不合格的企业,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存在的问题,待企业具备条件后,重新申请资质评审。
第十三条 资质证书管理
1、《资质证书》有效期三年。
2、企业发生改制、更名、主要负责人变更等重大变动事项时,应及时向本院综合办公室报告变动情况,以便对《资质证书》进行相应变更。否则原《资质证书》无效,并且取消该企业重新申请资质评审的资格一年。
3、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天,企业应向本院综合办公室提出《资质证书》复审申请。由本院综合办公室及时安排复审。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注销其《资质证书》:
⑴ 出借、出卖或转让《资质证书》的;
⑵ 因吊篮产品性能或制造质量造成人员重大伤亡安全事故的;
⑶ 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的。
第十四条 资质基本评审费用,本着减少企业开支和不盈利的原则,基本收费项目统一规定为:
1. 申请费: 500元 ;
2. 评审费:2000元;
3. 管理费:500元;
4. 现场评审专家差旅费及咨询费由申报企业承担。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企业同时申请同一系列不同规格产品的生产资质时,原则上只对最大规格的产品进行评审,其余规格只需提供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在《资质证书》上仅注明最大规格的产品型号,即可覆盖相同系列较小规格的产品。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高空机械工程技术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高空机械工程技术研究院
201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