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处作业吊篮租赁安装企业资质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行业自律管理,监督吊篮租赁企业规范经营,促进吊篮租赁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部门提供监管依据,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吊篮租赁安装企业的资质评审。
第二章 资质评审条件
第三条 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具有《税务登记证》;
3 具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4 用于出租的吊篮200台(含)以上;
5 近三年未发生被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主要责任的吊篮施工安全重大伤亡事故;
6、依法经营,严格履约,无侵犯用户及其他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 组织机构与人员条件
1、法定代表人
应熟悉吊篮租赁与安装拆卸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规范和本企业安全管理规定;对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有足够的认识;对本企业施工安全及合法经营负全部责任。
2、租赁部门负责人
应熟悉吊篮租赁与安装拆卸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规范和本企业安全管理规定;对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有足够的认识;对租赁与安装拆卸施工安全及合法经营负主要责任。
3、技术负责人
应掌握国家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规章、相关标准和本企业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对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有深刻的认识;对企业的安全技术及施工质量负主要责任。应具备工程师(含)以上职称;助理工程师则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本专业的工作经历。
4、专业技术工人
了解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应知应会本专业安全操作规程;无违章作业不良记录;经过专业安全技术培训,持有本行业《操作资格证书》或本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企业持证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8名,其中持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吊篮安装拆卸工不少于2名。
第五条 场地、设备和设施条件
1、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2、厂(库)房面积不少于600m2;
3、用于租赁的吊篮必须是正规企业制造的合格产品,且必须具备以下资料:
——购买吊篮整机的证明资料(合同或发票或制造企业法人签名的证明文件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并须加盖公章);
——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书;
——产品使用说明书;
——安全锁标定证书。
凡采购正规企业制造的提升机和安全锁,另行制造结构件拼装的吊篮,须通过具有CMA(计量认证)资格的吊篮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整机型式检验,并且合格。
凡采购非正规企业制造的整机或采购提升机和安全锁拼装的吊篮,一律拒绝受理资质评审。
4、升降行程不小于5m的吊篮试验架;
第六条 必须具备的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1、施工安全岗位责任制;
2、安全培训与考核制度;
3、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4、出租吊篮质量控制制度;
5、吊篮设备维护、保养及检修制度;
6、吊篮安装拆卸安全技术规程;
7、吊篮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审批程序;
8、吊篮应急处置及安全事故救援预案。
第三章 资质评定程序
第七条 企业申报
1、企业自愿申报。
2、申报企业须如实填写《高处作业吊篮租赁安装企业资质证书审批表》。
3、申报企业将《审批表》及企业基本条件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二份报本院综合办公室。
第八条 资料预审
1、综合办公室收到申报企业《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后,进行资料预审。
2、资料预审合格后,由综合办公室在本院专家库中抽取2~3名专家,组成资质评审组准备进行现场评审。
第九条 现场评审
1、现场评审时间1~2个工作日。
2、现场评审主要内容:
a) 查看原件,核查各项证明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
b) 考察企业基本条件;
c) 验证企业场地、设备和设施条件;
d) 考核企业组织机构及人员素质情况;
e) 考评企业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查验原始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
f) 检查施工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与执行情况。
3、现场评审后,由资质评审组根据现场评审记录,填写《现场评审报告》,且对报告的真实性和公证性负责。
第十条 评审结论
1、由本院专家委员会依据资质评审条件,结合《现场评审报告》,确定评审结论。评审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
2、对评审合格的企业,由高空机械工程技术研究院颁发《高处作业吊篮租赁安装企业资质证书》。
3、对评审基本合格的企业,由专家委员会提出整改意见,限期三个月内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映证资料。由专家委员会视情况决定采取资料确认或现场确认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审核确认合格后,由高空机械工程技术研究院颁发《高处作业吊篮租赁安装企业资质证书》。
4、对评审不合格的企业,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存在的问题,待企业具备条件后,重新申请资质评审。
第十一条 资质证书管理
1、《资质证书》有限期三年。
2、企业发生改制、更名等重大变更时,应及时向本院综合办公室报告变更情况,以便对《资质证书》进行相应变更。否则原《资质证书》无效,并且取消该企业重新申请资质评审的资格一年。
3、在《资质证书》有限期届满前30天,企业应向本院综合办公室提出《资质证书》复审申请。由本院综合办公室及时安排复审。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注销其《资质证书》:
a) 出借、出卖或转让《资质证书》的;
b) 在吊篮租赁与安装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
c) 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的;
d) 被国家或地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不合格,在限定整改期内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而被清除出施工现场的。
第十二条 资质评审费用,本着减少企业开支和不盈利的原则,收费项目统一规定为:
1. 申请费: 500元 ;
2. 评审费:2000元;
<3. 管理费:500元;
4. 现场评审专家差旅费由申报企业承担。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高空机械工程技术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高空机械工程技术研究院
2014年1月1日